A、設立國際旅行社的審核
1、審核機關:自治區旅游局
2、審核依據:國務院令第 205 號《旅行社管理條例》第九條申請設立國際旅行社,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3、審核條件:(1)《旅行社管理條例》第六條有固定的營業場所,有必要的營業設施,有取得省級以上旅游管理部門頒發資格證書的經營人員 5 名;(2)《旅行社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款注冊資本不得少于 150 萬元人民幣;(3)《旅行社管理條例》第十條設立旅行社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人員資格證書、驗資報告、經營場所、設備情況證明。
4、審核方法及時限:按照《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省級旅游管理部門自收到填寫合格的《旅行社報告書》30 個工作日內簽署審查意見,報國家旅游局。此前要進行實際驗收。
5、質量保證金:批準后,按《旅行社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款向自治區旅游局交納旅行社質量保證金 60 萬元人民幣。
6、監管辦法:依據《旅行社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旅行社業務年檢辦法》(國家旅游局旅發<1999>118 號)、《寧夏回族自治區旅游管理條例》等法規進行管理。
辦理處(室)及聯系電話:質量規范與管理處 0951-6720328
B:國際旅行社設立分社的審核
1、審核機關:自治區旅游局
2、審核依據:國務院令第 205 號《旅行社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四)款旅行社設立分社應當接受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的監督管理。
3、審核條件:《旅行社管理條例》第十五條(1)增交質量保險金 30 萬元人民幣;(2)年接待旅游者 10 萬人次以上,可以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社;(3)增加注冊資本 75 萬元人民幣;(4)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財務、統一招徠、統一接待。
4、審核程序:擬設立分社的國際旅行社提出申請,向自治區旅游局報送審核條件所列的材料。自治區旅游局審核批準后,上報國家旅游局備案。
5、審核方式:審閱《申報旅行社報告書》(分社)材料,實際驗收旅行社分社的場所、設施設備等條件。
6、審核時間:30 個工作日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7、監管辦法:依據《旅行社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旅行社業務年檢辦法》(國家旅游局旅發<1999>118 號)、《寧夏回族自治區旅游管理條例》等法規進行管理。
辦理處(室)及聯系電話:質量規范與管理處 0951-6720328
C、:領隊資格審核
1、審核機關:自治區旅游局
2、審核依據:《旅行社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旅行社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導游和為組織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領隊,應當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獨立核算證書。國家旅游局文件《關于首批出國旅游領隊審核、培訓、頒證等工作的緊急通知》(旅管理發<1999>117 號:對領隊的審核、頒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局負責。
3、審核條件:國家旅游局文件《關于首批出國旅游領隊審核、培訓、頒證等工作的緊急通知》(旅管理發<1999>117 號)三、首批領隊的條件為:(一)政治素質優良;(二)組團社及其代辦點持有國家旅游局頒發《導游資格證書》的導游人員;(三)從事國際旅游服務三年以上;(四)在導游服務中無不良記錄。
4、審核程序: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游組團社根據領隊條件確定人選,進行領隊知識與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的,向自治區旅游局申請領隊證。
5、監管辦法:執行國家旅游局、公安部文件《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游管理暫行辦法》(旅管理發<1999>082 號)第十、十一條等做出監管規定






